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8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李相台即李相台診所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昭牟
楊佳純
鍾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80號
楊佳純
鍾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