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7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宜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胡慧華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72,500 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95,000 元×5.50平方公尺=2,172,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87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