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9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相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周淑萍、周劉秀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6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9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周淑萍、周劉秀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6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