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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59號

確認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59號

原告
陳軍智
被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重勞上字第32號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76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系主張其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商業銀行)之員工,為被告之會員,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2 年4 月14日所為之第一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所為之第五案、第六案、第七案、第八案之決議無效;備位聲明請求撤銷被告上開會員大會所為第一案至第八案之決議。然上海商業銀行以本件原告為被告,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之訴訟,經本院以103 年度重勞訴字第1 號判決認定本件原告與上海商業銀行間僱傭關係自102 年4 月16日起不存在,本件原告不服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現刻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重勞上字第32號事件審理中等情,業據本院查明無誤,並為兩造陳述在案。本院衡諸原告與上海商業銀行間之僱傭關係是否存在,涉及本件原告是否為被告會員之資格,乃本件原告是否具有確認利益之先決問題,此既經另案訴訟程序審理中,為免證據重複調查之訴訟程序浪費及裁判矛盾,本院認於上開另案之歷審訴訟程序全部終結前,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59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會議決議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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