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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2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紀文惠林玉蕙梁夢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29號

上訴人
力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德明
上訴人
力通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飛國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力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力通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48 萬6,739 元、10萬0,332 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626 元、1,6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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