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5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藍天麟
- 訴訟代理人
- 藍士峰(原名:藍明和)
- 訴訟代理人
- 廖年盛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藍立全 住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 即被告
- 藍健晏
- 即被告
- 飛利開發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夏郁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卓見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宜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曜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059號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 萬5,476 元(見外放之本件房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3,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