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4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聰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 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49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聰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 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