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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0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0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蕭淑芬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朱晟蒲
訴訟代理人
洪嘉呈律師
被告
楊燦龍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律師
被告
楊霓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朱晟蒲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 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未命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及刊登道歉聲明於報紙部分,均提起上訴,前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後者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用3,000 元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總計31,275元(計算式:23,775+3,000 +4,500 =31,275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03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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