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0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蕭淑芬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朱晟蒲
- 訴訟代理人
- 洪嘉呈律師
- 被告
- 楊燦龍
- 訴訟代理人
- 羅瑞洋律師
- 被告
- 楊霓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朱晟蒲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 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未命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及刊登道歉聲明於報紙部分,均提起上訴,前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後者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用3,000 元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總計31,275元(計算式:23,775+3,000 +4,500 =31,275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