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6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690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方紫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張江傳嫻等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反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5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