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1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秀端
- 訴訟代理人
- 陳守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易哲律師
- 複代理人
- 顏寧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武昌聯合大廈A棟住戶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賴萬吉
- 訴訟代理人
- 許惠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政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明珊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鍾俊宏
- 即被告
- 黃仁宏
- 即被告
- 林陳雪燕
- 即被告
- 賴萬吉
- 即被告
- 張瑋銘
- 即被告
- 郭熙明
- 即被告
- 林吉松
- 即被告
- 黃運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惠峰律師
郭上維律師
蔡明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718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 萬2,2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8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