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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薛中興楊雅清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1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秀端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易哲律師
複代理人
顏寧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武昌聯合大廈A棟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萬吉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明珊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鍾俊宏
即被告
黃仁宏
即被告
林陳雪燕
即被告
賴萬吉
即被告
張瑋銘
即被告
郭熙明
即被告
林吉松
即被告
黃運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郭上維律師

      蔡明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718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 萬2,2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8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18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