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43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廖振鐸
- 被告
- 洪介文
- 被告
- 奧史坦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游建財
- 被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清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議有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