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議有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4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振鐸 洪介文 奧史坦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游建財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議有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