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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43號

確認股東會議有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黃愛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43號

上訴人
被告
廖振鐸
被告
洪介文
被告
奧史坦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游建財
被上訴人
原告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議有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43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會議有效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