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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4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徐千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4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相台

      葉佩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于文、.

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就請

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各新臺幣壹佰萬元部分,屬財產權涉訟,

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叁萬壹仟貳佰元;就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或刊登道歉啟事部

分,核屬非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柒佰元【計算式:31

,200元+4,500元=3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具體表明上訴理由

,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併予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46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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