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4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相台
葉佩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于文、.
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就請
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各新臺幣壹佰萬元部分,屬財產權涉訟,
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叁萬壹仟貳佰元;就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或刊登道歉啟事部
分,核屬非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柒佰元【計算式:31
,200元+4,500元=3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具體表明上訴理由
,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併予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