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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9號

確認股東會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9號

原告
黃亞麗
訴訟代理人
黃璧川律師
被告
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臨時管理人 任鳴鉅律師
被告
陳國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南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方面第7 行中關於「被告於民國92年10月2 日所招開股東臨時會會(下」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於民國92年10月2 日所招開股東臨時會(下」,及第三頁第十行至第十二行關於「㈠確認被告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2年10月1 日在會議室即臺北市○○○路0 段000 號7 樓之5所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決議不存在方面」之記載應更正為「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9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會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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