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9號
- 原告
- 黃亞麗
- 訴訟代理人
- 黃璧川律師
- 被告
- 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臨時管理人 任鳴鉅律師
- 被告
- 陳國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南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方面第7 行中關於「被告於民國92年10月2 日所招開股東臨時會會(下」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於民國92年10月2 日所招開股東臨時會(下」,及第三頁第十行至第十二行關於「㈠確認被告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2年10月1 日在會議室即臺北市○○○路0 段000 號7 樓之5所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決議不存在方面」之記載應更正為「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