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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4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陳春美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明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鳳雲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黃渝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441 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280 元;反訴部分核定為24,847,096元【即:先位上訴聲明之標的價額19,854,834元(計算式:臺北市○○區○○○路000 號7 樓之9 、12之17房屋所所有權鑑定價格加計上訴人訴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之8,808,096 元即7,588,979 元+3,457,759 元+8,808,096 元=19,854,834元);備位上訴聲明之標的金額24,847,096元;二者取其高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3,150 元、346,0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41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