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陳春美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明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魯鳳雲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希律師
黃渝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441 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280 元;反訴部分核定為24,847,096元【即:先位上訴聲明之標的價額19,854,834元(計算式:臺北市○○區○○○路000 號7 樓之9 、12之17房屋所所有權鑑定價格加計上訴人訴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之8,808,096 元即7,588,979 元+3,457,759 元+8,808,096 元=19,854,834元);備位上訴聲明之標的金額24,847,096元;二者取其高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3,150 元、346,0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