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淑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文正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257,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632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