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杜蕭金環
- 法定代理人
- 杜貴雄(即杜蕭金環之監護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重訴字第9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陸佰壹拾捌萬貳仟伍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叁仟肆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