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聖忠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 宏
黃堡城
黃凌峰
林明鋒
楊清隆
吳克洸
葉志仁
吳克俊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 萬0,2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