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96號
- 原告
- 黃國峰
- 訴訟代理人
- 陳豪杉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薛綉娥即臺北市私立天恩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 訴訟代理人
- 高亘瑩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逸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二項之間,應增加記載一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