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瑞杰揚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張永裕(原名張欽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零肆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零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原係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1532號支付命令事件,因聲請人就其中駁回部分提出異議,經本院103 年度店事聲字第31號廢棄發回更為處分。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