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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2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24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林韋辰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慧卿(即黃尚權之繼承人)

      張越龍(即黃尚權之繼承人)

      黃介民(即黃尚權之繼承人)

      黃越之(即黃尚權之繼承人)

      黃越奇(即黃尚權之繼承人)

      黃越超(即黃尚權之繼承人)

      黃越翔(即黃尚權之繼承人)

      黃蕊玲(即黃尚權之繼承人)

      黃蕊娟(即黃尚權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尚權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億陸仟陸佰零肆萬伍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億零柒佰肆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三年九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七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242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