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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抗字第89號

返還代墊扶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徐麗瑩賴武志藍家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抗字第89號

抗告人
張玉芬

上列抗告人因陳炯榮與江廂羚間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對於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3年12月27日及民國104年1月27日所為裁定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03年12月27日及民國104年1月27日就抗告人張玉芬所為裁定均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一)不得抗告之裁定、(二)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三)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前對原審民國103年7月30日及8月15日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合議庭於同年12月27日以裁定駁回其抗告,惟相關駁回理由之論述未盡詳實,而有所不當,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本院撤銷;又本院於104年1月27日就抗告人聲明不服命其補正之裁定,即失所附麗,應一併撤銷之。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藍家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抗字第89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代墊扶養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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