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抗字第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抗字第89號
- 抗告人
- 張玉芬
上列抗告人因陳炯榮與江廂羚間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對於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3年12月27日及民國104年1月27日所為裁定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03年12月27日及民國104年1月27日就抗告人張玉芬所為裁定均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一)不得抗告之裁定、(二)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三)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前對原審民國103年7月30日及8月15日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合議庭於同年12月27日以裁定駁回其抗告,惟相關駁回理由之論述未盡詳實,而有所不當,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本院撤銷;又本院於104年1月27日就抗告人聲明不服命其補正之裁定,即失所附麗,應一併撤銷之。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徐麗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