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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調裁字第11號

確認認領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調裁字第11號

聲請人
鄒謹蔓
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法扶)
代理人
周信宏律師(法扶)
相對人
盧毓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否認子女調解事件,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確認相對人於民國78年10月28日對聲請人所為之認領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為家事事件法第 33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聲請確認認領無效調解事件,係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當事人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其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核無不合。

二、次按,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生母鄒淇薇於民國 76年1月14日未婚生下聲請人,嗣與相對人結婚,相對人於78年10月28日認領聲請人,惟聲請人並非相對人之親生女,與相對人間並無血緣關係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臺北榮民總醫院親子鑑定報告為證,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本件相對人與聲請人既無真實之血緣關係,則其於78年10月28日所為之認領,即屬無效。故聲請人聲請確認相對人對聲請人所為之認領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調裁字第11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認領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