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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更㈠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林勇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更㈠字第2號

原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張莞萱律師
複代理人
吳柏宏律師
被告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葉君華律師

      劉嘉怡律師

      孔繁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2 頁第25行關於『18,316,94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9,028,305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3 頁第22行起關於『另加計按比例增加給付之「自主性品管及檢(試)驗費」1.12% 、「工程安全衛生設施費」0.54% 及「環境保護措施費」0.5%等相關費用,故被告合計應給付之工程款為18,351,783元〈17,963,766元*(1+1.12% +0.54% +0.5%)〉』之記載,應更正為『另加計按比例增加給付之「自主性品管及檢(試)驗費」1.12% 、「工程安全衛生設施費」0.54% 及「環境保護措施費」0.5%與物價調整款711,365 元等相關費用,故被告合計應給付之工程款為19,063,148元〈17,963,766元* (1+1.12% +0.54% +0.5%)+ 物價調整款711,365 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3 頁第29行起關於『被告尚應給付差額16,562,640元(18,351,783-1,789,143,未稅)』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尚應給付差額17,274,005元(18,351,783-1,789,143+711,365,含稅)』。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5 頁第29行起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18,316,9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9,028,305元,及其中18,316,94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其中711,365 元自103 年6 月2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聲請補充判決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本件訴訟中,以民國102 年2 月開始施作以降最低物價指述及開標當月物價指數之差異為比較基準,追加請求橋面洩水孔之物價調整款新臺幣(下同)711,365 元,並經兩造就此為言詞辯論,且經本院於判決中敘明『從而,世曦公司以原預算單價分析表「橋面洩水孔(A 型)」單價,並按施作洩水孔之個數,增加施工所需之工數為0.5 工,參考同契約之「施工費」單價分析表之子項2 「普通工」單價1,600 元/ 工,在考量開標時之物價總指數及實際施作期間之物價總指數以為物價調整後,認原告得請求施作387 個洩水孔之合理單價為4,567 元/ 個(本院卷二第195-196 頁反面),應屬可採。故原告此部分得請求之金額共計1,767,429 元(4567*387)』(判決第15頁第17行以下),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惟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因漏載物價調整款711,365 元部分之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一項至第四項所示。

二、次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5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雖以本院漏未就橋面洩水孔之物價調整款711,365 元為由,聲請補充判決。惟本院就此部分已判決駁回原告之請求,並更正原判決之正本及原本如主文所示第一項至第四項所示,均如上述。從而,原判決無裁判脫漏之情,原告聲請補充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五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3 條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更㈠字第2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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