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日勝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志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誼錦國際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建字第102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肆萬肆仟伍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