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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5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52號

上訴人
德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榮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洲邑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零壹佰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52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