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52號
- 上訴人
- 德林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世榮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洲邑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零壹佰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52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洲邑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零壹佰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