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9號
- 上訴人
-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敏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珈陞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度建字第39號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