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續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續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邱慶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耕一、黃河汕、黃浩洋、黃奕深、黃奕鈞間繼續審判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45,000 元(計算式:323,000 元/平方公尺×15平方公尺=4,84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5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