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6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吳芬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思賢、劉麗珍間因行使權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6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思賢、劉麗珍間因行使權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