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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3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吳俊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73號

抗告人
張寶玉

      陳韻琪  同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至抗告人以本件仍在前經准許訴訟救助之範圍內,應有誤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3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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