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73號
- 抗告人
- 張寶玉
陳韻琪 同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至抗告人以本件仍在前經准許訴訟救助之範圍內,應有誤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73號
陳韻琪 同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至抗告人以本件仍在前經准許訴訟救助之範圍內,應有誤會)。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