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18號
- 聲請人
-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 年度重國字第19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回復原狀,應於書狀內表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並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65 條第2 項、第284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本院民國103 年度重國字第19號裁定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聲請回復原狀,惟未釋明其聲請回復原狀之原因,僅陳稱承審法官有多件另案因枉法裁判被聲請人依法聲請迴避中,竟枉法未依法自行迴避,仍枉法參與審理本件案內損害賠償一案,故意枉法裁判,除未依法於該案裁判書內載明理由之違法外,又隱匿民國103 年4 月14日民事聲明聲請本件訴訟費由被告單位等負擔等狀等云云,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顯難認合法,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