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雅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曹文欣、李昀容、王俊閔、廖含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622,3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5,116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