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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8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林勇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82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朱珮君
被告
菊潭企業社即王憲生

      陳詩輝

      劉興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3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與理由欄第二頁第二十四行關於日期「103 年3 月416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3 年3 月1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82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