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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87號

確認無法律上利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朱漢寶陳蒨儀吳佳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87號

抗告人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馬英九等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287號確認無法律上利益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27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28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吳佳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87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無法律上利益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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