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38號
- 上訴人
- 左秀靈
- 被上訴人
- 向 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查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拆除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 ○0 地號土地即建物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街00巷0 弄00號1 樓與臺北市○○區○○街00巷0 弄00號1 樓90度角相鄰位置地上,面積各為0.36平方公尺、0.44平方公尺、3.06平方公尺增建物拆除、移除,將占用臺北市○○區○○段○○段000 ○0 地號土地部分返還被上訴人與其他共有人全體,依起訴時即103 年1 月之上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97,000 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0,420 元【計算式:(0.36+0.44+3.06)×197,000 =760,42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