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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38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38號

上訴人
左秀靈
被上訴人
向 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查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拆除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 ○0 地號土地即建物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街00巷0 弄00號1 樓與臺北市○○區○○街00巷0 弄00號1 樓90度角相鄰位置地上,面積各為0.36平方公尺、0.44平方公尺、3.06平方公尺增建物拆除、移除,將占用臺北市○○區○○段○○段000 ○0 地號土地部分返還被上訴人與其他共有人全體,依起訴時即103 年1 月之上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97,000 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0,420 元【計算式:(0.36+0.44+3.06)×197,000 =760,42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欣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38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