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種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肇斌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108,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652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