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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98號

分配合夥利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姜悌文林幸怡李子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9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正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王仲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本件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9萬1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2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98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合夥利益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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