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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方祥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50號

上訴人
捷聯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青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亞生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陳子彬間103年度訴字第415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聲明第三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合計為新臺幣35,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50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