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4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盧金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康中義、許淑玲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