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3號
- 原告
- 吳芬芬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思賢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3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思賢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