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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3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3號

原告
吳芬芬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思賢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3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