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22號
- 上訴人
- 許洵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佳芬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為新台幣(下同)246,136元(主文第1項)及165萬元(主文第2項),經分別計算後,應分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及26,002元,總計應繳29,9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2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佳芬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為新台幣(下同)246,136元(主文第1項)及165萬元(主文第2項),經分別計算後,應分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及26,002元,總計應繳29,9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