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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27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國字第27號

上訴人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因103 年度重國字第27號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3,355,5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4,8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27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