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

分配剩餘財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薛嘉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文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金鍊因103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4 款、第77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3 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另關於上訴裁判費部分,若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9,9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623元(如非全部上訴,請另依上訴利益核算之),亦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依法亦應補提之,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剩餘財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