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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

給付稅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鄧雅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DILIGENT INT’L CORP LIMITED間給付稅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稅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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