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22號
- 上訴人
- 謝博丞
- 即原告
- 3樓
- 被上訴人
- 呂建發
-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122號塗銷不動產預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捌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壹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