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9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魯奐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92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5萬2620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