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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林佑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上訴人
被告
汪添進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陳銘宗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1 、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2 、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而原判決主文第1 項為:「本院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一二一三五一號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一○二年九月十日所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次序二、五所列被告(即上訴人)之執行費及債權額應變更如附表所示。」,是依原判決剔除之結果,被上訴人可增加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43,338元,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10,443,3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3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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