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汪添進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陳銘宗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1 、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2 、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而原判決主文第1 項為:「本院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一二一三五一號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一○二年九月十日所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次序二、五所列被告(即上訴人)之執行費及債權額應變更如附表所示。」,是依原判決剔除之結果,被上訴人可增加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43,338元,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10,443,3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