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26號
- 上訴人
- 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介文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見龍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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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前 │更正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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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高雄市崗山區本洲里工西路│
│即被告) │51號8樓之4 │3號 │
│之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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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李清良 │洪介文 │
│人之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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