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陳聖珠
陳杜摘
杜聖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朝騰等間因本院一○三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三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陳杜摘
杜聖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朝騰等間因本院一○三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三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