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7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捷冠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振鐸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股份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1,340,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7,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