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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69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黃愛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6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素玉(即黃木貴之承受訴訟人)
即被告
林黃素嬌(即黃木貴之承受訴訟人)
即被告
黃素芳(即黃木貴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汪慰慈

      曾文良

      鄒景綺雲

      吳美燕

      張蘭玉

      陸若男

      江明珠

      李麗卿

      游素貞

      楊士奇

      黃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939 萬4,086 元(計算式:279026×379 ×67397 /120000=00000000《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萬2,0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69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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