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6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素玉(即黃木貴之承受訴訟人)
- 即被告
- 林黃素嬌(即黃木貴之承受訴訟人)
- 即被告
- 黃素芳(即黃木貴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汪慰慈
曾文良
鄒景綺雲
吳美燕
張蘭玉
陸若男
江明珠
李麗卿
游素貞
楊士奇
黃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939 萬4,086 元(計算式:279026×379 ×67397 /120000=00000000《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萬2,0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